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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父母离婚后失联,表兄妹成了夫妻

郜小姐的母亲和男友黎先生的父亲是同父异母的兄妹,两人系表兄妹关系。但郜小姐的外婆很久之前就离婚了,带着她母亲共同生活,之后便和母亲的生父断绝了来往。故而,两人一开始并不知道相互之间有血缘关系。

后来在一次公司同事的聚会上,两人相识。因为有共同的兴趣爱好,双方非常投缘,渐渐地成了恋人关系,后来两人拿了户口本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就约了各自的父母见面,面谈有关举办婚礼和购房的事宜。

结果发现双方之间是近亲属,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登记结婚的话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婚姻。郜小姐为此非常烦恼,大哭了一场,为了解决自己的麻烦事,她通过朋友介绍,法律咨询沈洁律师。

沈律师认为郜小姐和丈夫属于近亲属关系,按照《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指婚姻双方具备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违反此规定的,婚姻无效。亲系是因血缘或婚姻而生的亲属间关系。根据亲属关系产生的根据和亲属远近的不同,亲系可分为直系亲和旁系亲。律师

直系血亲是具有之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都是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同源于父母,叔、伯、姑与自己同源于祖父母,舅、姨、表兄弟姐妹与自己同源于外祖父,均为旁系血亲。同胞兄弟姐妹为全血缘的旁系血亲,同夫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为半血缘的旁系血亲。

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就本案而言,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目前的状况,郜小姐和丈夫是没办法办理协议离婚的,他们只能去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当然郜小姐想低调一些,并不想去法院搞得声势浩大,她表示自己考虑一下,随后决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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