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先生夫妻俩生了一个儿子小柳,但小柳后来因乘坐摩托车不甚摔倒,造成了颅脑损伤。虽然经过医生的抢救,小命是保住了,但他的头脑却受了永久性的伤害。后来柳先生夫妻通过朋友的介绍,给儿子安排了一位外地来沪的女友袁小姐。女子看起来乖巧懂事,还很会做家务。经过一番思量,夫妻两人觉得即便儿子以后无法工作,但家中除了住房外,还有一套房子可供出租,何况祖父祖母已经年纪大了,百年之后也可以将房屋留给小两口,出租收益。律师
见了几次面后,袁小姐也没发现对方有什么不正常的地方,然后小柳的父母催婚又催得非常急,匆忙之下,两人在柳先生父母的陪同下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女方发现自己的丈夫并不正常,于是她要求离婚,但男方和父母并不同意,出于无奈她在朋友处咨询了一下后,自己写了起诉状起诉离婚。
在开庭之前,离婚案件都要经过调解环节,开庭前可以组织当事人庭前调解,开庭时双方当事人都到庭的情况下,予以当庭调解;当庭调解不成功的还可以庭后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对方并没有发言,而是由他的父亲担任代理人,一一答复袁小姐的问题,而且对方也表达了不同意离婚的说法。袁小姐觉得自己可能无法离婚,所以特地聘请了沈洁律师。
沈律师听了后,认为这起案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而且在结婚时,对方已经是头部受伤,没有行为能力了。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庭前、开庭时还是庭后调解,主持调解过程中都存在这样的障碍,至少一方当事人无法表达其真实意思。这类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婚姻问题的调解能否在法定代理人之间进行?
由于离婚案件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当事人是否有离婚的意愿,只有自己清楚,正常人可以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当离婚诉讼的一方或者双方有精神障碍时,他(她)对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与理性、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缺乏理解和判断能力,无法用正常的语言来表达内心的真实意思,其法定代理人也无权表示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愿。所以说她的“丈夫”小柳是没有办法完整的表达自己不同意离婚的想法。在调解程序中故而由他的父亲代理,就是担心对方言语混乱被调解员发现。
从情感的角度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离婚案件中一般都是由其父母担任,他们将从最有利于该当事人的方向为其选择,所以小柳的父母为他代理也是很正常的,代理人会考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后生活的情况下和另一方谈判,甚至达成关于双方当事人离婚的调解协议。但这种调解或者谈判结果并无法通过调解书来表达。
立法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法理上无权表达离婚与否的意愿,这类案件法官只能用判决结案,无法通过调解来结案。即使法定代理人之间,或法定代理人和配偶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也应当以判决结案。当然双方之间的调解协议内容可以通过判决书中来确定,在协议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协议内容可以作为判决的内容。
本起案件是正常人妻子袁小姐起诉的,而且案件不应当是起诉离婚,而是应当宣告婚姻无效。那么她的丈夫能否宣告婚姻无效呢?答复是可以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否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起诉离婚或者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沈律师认为婚姻关系属于身份权关系,结婚、离婚都是当事人自愿作出意思表示,他人不得代为实施,不能辨别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原告由父母等人代理提起离婚诉讼。2003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的,不予受理,但对于能否提起离婚诉讼,却没有涉及。
2004年《人民司法》第二期回答“能否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起诉离婚”这一问题时,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受到了配偶的损害,可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婚姻关系无效。对于婚后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显然不能按无效婚姻来处理,而是应当起诉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名存实亡的婚姻不仅不能保护权利,反而有害,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如果代理他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先变更监护人。律师
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了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明显减少,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与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时正常的另一方应给予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但就本案来看,由于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且袁女士不存在任何过错,故而她无需提供任何帮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