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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没有告知性无能,属可撤销婚姻

程小姐和曹先生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婚前恋爱时,程小姐觉得很奇怪,曹先生从未主动和程小姐发生关系。程小姐还以为曹先生比较保守,没有介意。后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后,程小姐一心欢喜步入婚姻婚,没想到婚后曹先生却拒绝同房,这让程小姐非常疑惑。

后来经程小姐反复追问,曹先生才吞吞吐吐承认自己患有勃起功能障碍,经过多次治疗,也没法治愈。后来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程小姐,他非常喜欢程小姐。后来双方父母见面后,确认了他们的恋爱关系,之后才领取了结婚证。因为想着是不是婚后可能治愈,就怀着侥幸的心里,隐瞒了自己的病情,谁知婚后他的病情没有任何康复,所以才没有和自己的妻子发生关系。

气愤的妻子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程小姐的丈夫在婚前刻意隐瞒自己患有的性功能障碍疾病,女方可以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他们之间的婚姻,同时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男方曹先生在婚前可以隐瞒自己含有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因为心存侥幸,婚后也没有告知配偶,之后双方之间一直没有性生活。

曹先生患有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结婚前没有如实告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律师

根据《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不宜结婚的疾病有三类:一、严重遗传性疾病。遗传因素先天形成,后代患有疾病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比如一些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比如麻风病、艾滋病、梅毒等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主要是一些重型精神病,比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重大疾病是足以影响配偶决定是否结婚的疾病。

曹先生在婚前就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的性功能障碍,一直在进行治疗,心存侥幸,在婚前对自己的疾病百般隐瞒,这种疾病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对方的重大疾病,但他却没有那么做。勃起功能障碍属于性功能障碍,这种疾病应当在婚前告知对方,在本案中明知自己患有疾病,但在婚前却没有如实告知对方,导致程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结婚,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婚前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病情,隐瞒了自己患病事实。曹先生的这类疾病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对方的重大疾病,导致程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对方的说法,答应结婚。那么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性生活是为了婚姻中的重要部分,也是生育子女的必要条件。这种疾病属于婚前应当如是告知的重大疾病,曹先生婚前隐瞒,足以影响程女士是否愿意结婚。

如果在结婚前,他如是告知自己患有的重大疾病,程女士仍愿意和他结婚的,在婚后就不能以曹先生患有重大疾病为由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属于同居关系,获得的财产,协议处理,如果无法协议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当然婚姻如果被撤销的,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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