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小姐和男友恋爱三年后,决定办理结婚登记,但她回到老家准备拿户口簿到上海登记结婚时,才发现自己的身份居然被妹妹冒用了。这令她非常生气,原来黎小姐当年考入上海的大学,就来到上海上学,毕业后也留在上海工作。但由于户口一直没有进入上海,她也没有关心自己的户口是否被他人冒用。
当年妹妹要办理结婚登记,但当时因没有满十八周岁,无法进行婚姻登记,所以当时就通过自己的母亲拿到了姐姐的身份证和户口簿资料,冒用了姐姐的身份和自己的丈夫到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之后民政局就给他们颁发了结婚证,之后还生育了一个小孩。
现在姐姐和他人恋爱,并打算结婚,但由于妹妹冒用自己的身份和他人结婚,导致姐姐不能和自己的恋人登记结婚。苦恼的黎小姐没有办法,只能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妹妹冒用姐姐身份登记结婚,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以他人的名义片区了结婚登记,而黎小姐和妹夫之间并没有结婚登记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登记结婚的做法,登记结婚为无效。律师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婚姻登记行为是需要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民政部门骗取婚姻登记的,登记行为属于无效的。
被没有达到婚姻登记年龄的妹妹冒用自己的身份,由于民政局没有发现对方的假冒身份,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现在黎小姐自己要结婚,回家索要身份证才发现自己已经登记结婚,属于已婚。但无法通过撤销婚姻的方式,来解决婚姻登记的问题。婚姻登记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黎小姐并没有亲自领取结婚证,因民政局没有履行核实义务,导致妹妹以姐姐的虚假身份,骗取了婚姻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制度。
自己的身份被妹妹冒用,沈律师建议黎小姐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这样就能解决原婚姻登记的错误。这样冒名婚姻登记得以更正,黎小姐也可以恢复未婚的身份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