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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母不认可婚事,能否宣告婚姻登记无效

法律咨询:张男所在的公司新来了一名女员工,两人情投意合,经过一番恋爱,他和这名来自某地的女同事打算结婚。张男携带礼物到当地拜访女方父母,女方提出向张某索要15万彩礼。张男解释称自己刚刚购买了婚房和进行房屋装修,父母多年的积蓄和自己的存款都用于筹备婚礼,无力支付彩礼费用。律师

准岳父母表示非常不满,不认可这位女儿的男友。此后所幸女友表示无所谓有没有彩礼,两人登记结婚,但回女方当地的婚礼却迟迟没有办理。一日妻子刘某提出父母可以不要彩礼,但张某婚前置换的房屋,现登记为张某父母和张某三人共有,刘某要求张某父母退出产权登记,改为张某和妻子刘某共有。

张某征询父母意见后表示,该套房屋是用父母房产出售所得的价款,父母多年积蓄和自己婚前存款20万元购买,如果是自己一人出资的,不反对妻子登记为产权人,但涉及父母权益他也无能为力。此后妻子离家回到老家工作,并且打来电话称要求离婚,妻子说如果在当地没有父母的认可,即便双方登记结婚也是无效的。律师

张某很疑惑,他认为登记结婚的结婚证怎么可能无效呢?他去了女方老家,结果在当地听到了和妻子一样的说法,故而他想知道无效婚姻是怎么回事情?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律师

婚姻经过登记,如果没有人宣告无效,都视为合法的婚姻,我国的无效婚姻为宣告无效制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必须到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法院裁决并宣告无效后,发生无效的效力。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律师

所以如果你的妻子没有精神病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达到了法定婚龄,更没有重婚的,她的父母或者利害关系人是不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按照张某的描述他的妻子是符合法定婚龄的女性,也没有精神疾病,故而他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不因为没有支付彩礼,岳父母不认可婚事而无效。

附: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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