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古某今年7已经70多岁,育有四个子女。现古某一人单独生活,患有多种疾病,但其中三个子女不管是在看望上或者金钱上都没有尽过任何义务。故古某将三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每人每年各给付赡养费2000元。律师
案例引用
古某与老伴共生育四个子女,三被告为其中的三个子女。老伴去世后,古某便一人单独生活。四子女中只有一人经常看望古某并给予金钱,现古某患有冠心病等多种疾病。三被告常年外出务工,从未给过古某一分钱,也从未打过一个电话。古某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年各给付原告赡养费2000元。律师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三被告在原告丧失劳动能力且患有冠心病等多种疾病的情况下,应该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常年在外或者不一起居住并不是不赡养的理由。故根据当地的发展水平,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事务所点评:律师
赡养老人并不是像大家所想的仅停留在道德层面,我国宪法以及婚姻法对赡养老人均有明确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本案中三被告虽然常年在外工作,并且没有和原告居住在一起,但其仍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故法院根据当地的发展水平确定被告应当支付赡养费用的判决是正确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