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王老先生有子女多名,本来应该承欢膝下,早年王老先生在分配家庭财产上有失公允,晚年后其中风瘫痪,退休工资不足以负担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本应由子女共同赡养,但几名女儿提出当初和兄、弟签订过分家协议,赡养义务和家产一并转让给了兄、弟,因此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王老先生:
一、赡养义务属于人身性的专属义务,不可转让。
赡养义务作为附属于人身的专属性义务,如史尚宽先生所言;“不独权利有专属与非专属之分,义务亦然。”只要赡养义务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存续,这种权利义务就一直存在。人身性的专属义务是不可转让的。
二、赡养义务人之间只能达成赡养义务如何分担的约定,而不能达成赡养义务转让。律师
赡养义务人有多个的,他们之间可以对赡养义务进行分配,达成赡养义务分配协议,在各赡养义务人之间的赡养能力产生重大变化、或者赡养人/被赡养人死亡等情况发生时,赡养义务人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进行重新分配。赡养不仅仅是物质上的供养,它包括三个方面: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精神和生活上的照料是他人无法代替的,赡养人之间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住房条件等情况安排被赡养人的生活,分担各自的赡养义务,但绝不能转让赡养义务。律师
三、赡养协议仅在赡养义务人间有效。
赡养义务的约定承担方式和比例在赡养义务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影响赡养权利人(一般是父母)向任何一个义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经过王老先生的女儿和儿子之间约定了由谁来履行赡养义务,但并不影响王老先生向任何一个子女主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