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刘先生和弟弟拟签订一份赡养老父亲的协议,刘先生工作在香港,而其弟弟和老父亲同住,为了能让弟弟更好地照顾父亲,刘先生自愿放弃母亲生前的遗产和父亲将来全部的遗产,但刘先生又担心弟弟在获得财产后不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咨询本站上海婚姻律师沈洁。沈洁律师对刘先生兄弟自行拟定的赡养协议,指出如下问题:律师
第一,赡养协议不是商业合同,其订立依据不能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赡养协议是一种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因此它不适用合同法,但是可以适用《婚姻法》,比如《婚姻法》第21、28、30、44、48条对赡养义务作了规定。因此,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刘先生的赡养协议中诸如“弟弟不按期支付赡养费用的,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属于无效约定。不承担赡养义务属于违反法定的人身性义务,而不是违反合同义务。律师
第二,刘先生可以放弃遗产的继承,但不能不承担赡养义务。
上海婚姻律师沈洁通知告知刘先生,他表示放弃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和承诺在父亲过世后放弃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是合法的,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但不继承遗产和不承担赡养没有因果关系。刘先生可以和其弟弟约定赡养义务如何承担,但不能放弃或转让赡养义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