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都是以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律师
一、儿媳对公婆没有继承权利,如果丧偶儿媳尽了赡养义务,可以酌情分得遗产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由此可以看出,儿媳要想享有继承公、婆的遗产权利,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丧偶,二是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律师
二、儿媳对公婆是没有赡养义务的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依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儿媳也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只是规定赡养人的配偶有协助赡养义务,但是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均没有规定儿媳有赡养义务,协助赡养不等同于赡养义务,另外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并不直接应用于诉讼,属于倡导性规范,并不是强制性规范。如果公婆对儿媳或者孙子、孙女尽到了较多的照顾义务的,儿媳有道德上的赡养义务,并无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同样的女婿对岳父母也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律师
三、儿媳虽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其丈夫对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本质上儿媳还是承担了赡养义务。
丈夫的个人财产如果不足以支付赡养费的,需要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其本质上儿媳还是承担了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