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先生大学毕业后在上海买不起房子,让他觉得很难安心在上海安家,后来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女孩小文,小文身体不太好,且没有工作,但家里房子倒是动迁安置了三套,这让费先生看到了希望。他热情地和小文交往,终于获得了岳父母的认可,不过岳父母提出要娶他们女儿,必须入赘到女方家中,这让费先生犹豫了,后来经过和父母商量他答应了岳父母。律师
婚后三年两人过得很幸福,第三年妻子小文怀孕了,但她的身体状况却不允许生育,她瞒着父母,没有服药,坚持把孩子生下来。生育孩子后,小文的身体是一日不如一日,两年后终于撒手人寰。这让费先生非常伤心,这是两辆口就提出如果费先生愿意为他们养老送终的,家里的房产就送他一套,另外两套归孩子继承。费先生一口就答应了,此后两年他在岳父母家买米买油,非常勤快,老两口也无话可说,虽然失去了女儿是个不幸,但有个不错的女婿,两人也是倍感安慰。岳父甚至提出,要将三套房子都给费先生。律师
两年过去了,费先生在自己单位认识了一名女性,对方对他很有意思,但费先生忌惮岳父母,故而瞒着两位老人和她交往。过了将近一年,女方提出结婚,费先生很想答应,但他想想还是先法律咨询一下律师,看看有什么说法。
沈洁律师认为费先生在妻子去世后和岳父母生活在一起,经常照顾老两口,虽说再娶也是应该的,但并不是法定的义务。作为丧偶女婿,费先生对两位老人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现在双方之间没有协议约定,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是可以解除的。女婿和岳父母,媳妇和公婆之间是基于姻亲关系建立起来的亲属关系,在女儿获得儿子去世后,女婿和岳父母,媳妇和公婆之间的关系就不复存在,故而女婿或媳妇没有赡养岳父母或公婆的义务。律师
至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可以解除的,当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再履行协议,遗赠人就可以要求解除,扶养人也可以主动提出解除,扶养人不能享有遗赠的权利,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
后来费先生和其岳父母沟通后,对方对他的再婚表示理解,并且表示如果费先生还是始终如一的,他们也会兑现自己的承诺,遗赠一套房屋给费先生。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在律师事务所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如果无正当理由,费先生提出终止遗赠扶养的,其支付的扶养费用不予补偿,如果是老人提出终止的,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费先生赡养费。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