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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出国几十年,儿子虽不甘但赡养费需付

雷先生从小是被外婆养大的,母亲很早就去世了,他并不知道自己的父亲是谁。雷先生是随母亲姓的,他乖巧懂事,长大后考取了大专,现在在一家贸易公司工作,后来又自考了成人本科。在房价还比较低的2000多年,在外婆的资助下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目前已经结婚,他的女儿也已经将近十岁了。

正在雷先生幸福地生活着,没想到突然出现了一位自称是他父亲的人。原来当初他的母亲在对方已婚的情况下,和他的父亲同居,后来生下了他。当时他的父亲要和自己的妻子移民去美国,就和自己的母亲分手了。临走的时候,留下了三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当时的三万元相当于现在三十万元还不止的购买力。

现在父亲回国了,他称自己并没有获得美国绿卡,自己在美国有一次轻微的犯罪,导致没能获得绿卡。现在在国外的女儿因患病死亡,和前妻感情不和也办理了离婚。这次回国,走投无路,想来投靠自己的儿子。但是在感情上雷先生是一点也不想接受这位父亲,出于无奈的他在妻子上网查询后,找到了沈洁律师,法律咨询了赡养父亲的有关事宜。

沈律师认为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生的子女,适用父母子女的规定。虽然雷先生的父亲和母亲当时领取了结婚证,但由于他的夫妻有妻子而且并未离婚,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的。这从他母亲事后去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的判决就可以获知。无效婚姻在人身方面涉及两方面的关系: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二是双方当事人与所生子女之间的关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及被宣告无效后均不认定具有夫妻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因为双方之间只是同居,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律师

但同居双方所生的子女和父母之间有抚养教育,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力。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团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当雷先生还是婴儿的时期,他的父亲支付了三万元的抚养费。虽然没有对他抚养、照顾,但毕竟是履行了作为父亲的抚养责任。而成年后,他的父亲却因年老,又没有退休金,亲生女儿又已经去世。作为他的儿子自然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力。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等等。

《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看出,无效的婚姻虽然自始无效,但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生育的子女,却享有和正常的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力、义务。在无效婚姻中所生育的子女,与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构成父母子女关系,享有被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也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不能因婚姻被宣告无效,就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雷先生的父亲在出国前支付了三万元的抚养费,虽然他出国后,因不同意和妻子离婚,雷先生的母亲到法院宣告了婚姻关系无效,两人不存在夫妻关系,但父子的血亲关系却无法否认。

所以虽然雷先生对长期出国在外的父亲并没有什么感情,在他幼年的时候,其父亲在国外,也没有尽到对他的照顾义务。但由于他的父亲曾经给付过三万元的抚养费,应当说也是尽到了抚养的义务。母亲在父亲出国后,就父亲重婚向法院宣告了婚姻无效,之后在埋怨、气愤中患病死去。但这些都不能免除雷先生的赡养义务。虽然他在心里可能无法接受这个突然冒出来的“父亲”,但在法律上他确实有赡养对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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