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后房屋买卖纠纷,原告(被告一的前夫)状告被告一(原告之前妻)和房屋买受人(被告)之间的闵行区徐泾地区某商铺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撤销前妻将房屋卖给被告二的行为。被告二抗辩称:不知道被告一和原告之间的纠纷,自己购房时房屋产权在被告一名下,且是在原告和被告一离婚一年多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现在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最关键的是原告根本无法证明自己对该套房屋具有产权,在离婚前原告已经把房屋过户给了自己的前妻,在离婚协议中也约定为前妻(被告一所有),如今再来起诉是件非常可笑的事情。原告认为他们夫妻系假离婚,他本人是被前妻(被告一)骗走了房产,所以房产系他和被告一共同共有,前妻一人出卖房产属于无效处分行为。律师
在这起案件中,律师代理被告二(房屋买受人),我发现案件中原告在和前妻离婚后双方之间就财产发生了若干起诉讼,案件资料表明原告当时曾在澳门赌博,有其他债务纠纷,离婚时将部分财产归在了女方名下,存在为了逃避债务假离婚的可能,当然更多的可能是男方反悔了财产分割方式。本案律师并非代理被告一或者原告,无法悉知该段婚姻解除的真正原因,但更多时候我本身代理了假离婚案件的一方,知悉了各种假离婚的原因。律师
有的夫妻为了超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后协议离婚,待子女生育后又复婚。这种案件我遇到一起,结果男方在女方生育了一名女儿(有兔唇残疾),就抛弃了母女,而且不愿意承认离婚后生育的女儿系亲生,不要说复婚,连抚养费和医疗费用都不肯支付。当然该女性当事人想恢复婚姻是不可能了,索要抚养费也遇到了很大的障碍(刚怀孕一个月即行办理离婚,必须证明孩子系前夫所生,又不能强制男方进行亲子鉴定)。律师
有的是为了骗取一些福利。比如在旧城改造和城市扩建过程中,被拆迁的居民需要予以拆迁安置,由于拆迁补偿政策对无房户、居住困难户有一定照顾,有些地区的拆迁补偿款项以户为单位发放。所以有的夫妻假离婚,房产归一方所有,骗取拆迁款项。还有甚至是为了骗取低保,夫妻一方有收入,一方收入较低或者没有收入,如果没有离婚,收入总和超过了领取低保的规定,所以假离婚领取低保。
2009年下半年上海出台了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资格,我们甚至在每周的免费咨询专场接到了想通过假离婚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咨询,理由类似前面的领取低保案件。律师
当然最多的假离婚还是为了逃避债务!!!
沈洁律师认为法律赋予公民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有的当事人常说有没有这张“证”又无所谓的咯,感情好就可以了。其实他们恰恰错了,同居和结婚在财产共有、债务承担,甚至遗产继承、工伤(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领取上都是大有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比如配偶有权领取配偶死亡的丧葬费,但同居的情侣却没有这个权利。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形式权利的时候不能滥用,当前的离婚手续非常简单,所有一切全凭当事人自己的诚信,不象很多年前,到民政处登记离婚还需要单位开具证明,过一个月后才能领取离婚证。手续的简单同时也意味着管理的缺失,比如本文中第二个案例中的女士,一定非常后悔假离婚超生,不仅婚姻没有了,还给残疾宝宝带来了一个不完整的家庭。律师
同时沈洁律师提醒那些想通过假离婚讨债的当事人,离婚讨债根本不是解决之道,从法律上也无法逃避,请查看有关的文章,比如《离婚逃债,婚离债不离》等。
在假离婚案件中,还有一种骗取离婚的,比如本文开头案例中的原告,他一直都称房子被前妻骗走,所谓的骗取离婚,是婚姻当事人的一方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往往是真离婚的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多数是骗取对方信任,承诺先假离婚后结婚)从而让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同时也办理了离婚手续,事后又向对方表明自己真正的离婚目的,从而不愿意复婚。上海婚姻律师沈洁看法: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调解离婚,一旦签署了有关法律文书并经登记(民政处的离婚协议书,或者是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事后想证明双方之间的假离婚的,其成功率基本是零,所谓的在被骗取离婚案件中,被骗一方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无效的主张的,在理论上可行,在实践中我没有看到真正能够成功的案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