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先生和萧小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前婚后双方一开始感情还不错。董先生在父母的资助下在闵行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没有办理贷款,目前这套房屋的市场价值已经在叁百万元左右。他的妻子在青浦一家中学当老师,属于外地来沪,但目前户口已经在上海。在青浦新楼盘开盘时,她购买了一套八十平米的住房,贷款壹佰万元,目前这套住房的价值差不多有在叁佰多万。
结婚后,虽然两人两地分居,但周末见面,双方还是乐此不彼。但结婚才三四个月,女方却提出了一个不可思议的要求,她要求董先生的住房加上自己的名字,而她在青浦的住房,要求董先生出具承诺书,声称房子与他无关。这让董先生非常为难,原来他的住房登记了父母和他三人的名字,如果要加妻子为产权人,父母也必须同意。
两位老人认为,双方结婚不久,以后的感情也说不清楚。如果等到生育了子女,他们会考虑退出产权登记,将女方加为产权人。但女方购买的住房有贷款,董先生也帮忙还贷,虽然可以不加名字,但也不需要声明和他无关吧。听起来,两位老人的说法也合情合理,但女方萧小姐就是不理解。周末两人又相聚了,为了住房的产权问题,发生了口角,后来萧小姐失手将丈夫的眼角打得淤青,鼻梁轻微骨折。律师
报警后,萧小姐泪流满面,非常懊悔,还告诉警方自己刚刚怀孕。考虑到女方是个孕妇,警方对萧小姐进行了警告,称如果以后再发生这样的行为,就要对她进行行政拘留了。但丈夫董先生已经为此伤透了心,和女方协商离婚无关无果后,坚决委托沈洁律师作为代理人,要求起诉离婚。当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在第一次调解庭中,董小姐并没有来,她称自己性情不好,走路不慎摔跤,导致孩子流产。在第二次调解庭中,她将医院的流产证明都带来了,这下法院只能以女方处于流产期间为由,要求男方撤诉,否则将驳回离婚起诉。
对此,沈律师也建议萧先生赶紧办理撤诉,但萧先生坚持不肯,他认为对方有家庭暴力,虽然自己是男性,但被对方打得鼻青脸肿,鼻子还骨折,坚决要求离婚。之后,法院以女方处于流产期间,驳回了萧先生的起诉请求。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并不意味着任何当事人都可以为所欲为。结婚自由是鼓励男女双方自由恋爱,办理结婚,但如果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或双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辨识自己行为的,则不能结婚。要等到病情被控制住,才可以自由结婚。至于离婚,一般来说没有太多的限制,但并不鼓励双方对婚姻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
《婚姻法》保护处于家庭弱势地位的一方的权利,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但并不代表男方没有权利。考虑到女方的特殊性,对女方有一定的特殊保护,特别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或流产后一定时间,男方都不能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条规定明确限制了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但如果在上述特殊阶段女方要求离婚的,法律规定女方有权提出。而且这里面还有一个蹊跷的规定,那就是即便女方有外遇或与他人同居,怀的孩子不是男方的,男方也暂时不能提出离婚。等孩子流产或者出生满一定期限后,方可起诉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