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女士因和丈夫感情不和,发生争吵,丈夫离家后居住在外,骆女士就再也联系不到对方了。后来骆女士未婚时候的闺蜜小林称看到骆女士丈夫租住在自己小区,她还拍摄了几张男方和一陌生女子很亲热的照片,还拍摄了两人一起在小区中散步的几段视频。律师
骆女士从闺蜜处拷贝了电子照片,带到律师事务所来,她希望获得沈洁律师的法律建议,这样的情况下自己能获赔多少,这些证据是否可以证明丈夫有“第三者”,法院能否依此判决离婚。
沈洁律师认为根据举证的规定,证据只要能够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般来说除了当事人自己的陈述,以下这些都可以当作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在骆女士的闺蜜拍摄的视频属于视听资料,照片属于物证的范围,均可以作为其丈夫出轨的证据。另外其闺蜜和其母亲都见过骆女士丈夫和第三者居住于本小区,她们的证言也能作为证据。律师
当然其闺蜜六岁的幼女虽然也见过“叔叔”,但因为其年龄小,未成年人所作的和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沈律师认为证人证言就以闺蜜和其母亲的为准,无需提供太多。
现骆女士可以起诉离婚,其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其丈夫有外遇,而且和他人同居长达数月,如不出意外,法院会判处离婚。但关于赔偿问题,沈律师认为骆女士也许能获得5000元左右的赔偿。在离婚过错中,赔偿数额不会太大,故而如果骆女士无所谓的,也可以不提出赔偿,直接要求离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