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1976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于H徐汇区斜土路1077号鼎园酒店B504室;邮政编码:200020;电话号码54077048或手机号码13022110689
被告:黄红,女,1976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于H徐汇区斜土路1077号鼎园酒店B504室邮政编码:200020;电话号码54077244或手机号码)13120775113
诉讼请求
1、原告张三要求与被告黄红离婚;律师
2、双方所生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对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
3、双方共有财产依法分割(或写明原告对共有财产分割的要求)。
诉讼费由原告(或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三与被告黄红于2000年1月1日相识,于2002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2003年7月5日生育子女张一,并写明婚后居住、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情况。
以下写明婚姻关系破裂的事实经过及要求离婚的理由(略)。律师
最后阐明起诉要求(如: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离婚)。
起诉人:(原告署名)
2010年01月18日
注:原告起诉时应提供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并提供相应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