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离婚原告的姓名”,女,出生年月,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住所地的地址
被告:“离婚被告的姓名”,男,出生年月,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住所地的地址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事实和理由:
双方系他人介绍认识,恋爱后在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并未同居,到某年某月某日办理婚礼,之后共同生活在上海市某婚房内。
在共同生活一年多时间里,被告失业谎称升职,谎报工资,双方常常为了这类家庭事件争吵。被告脾气暴躁,在发生争议时实施家庭暴力,前后七次将原告打得鼻青脸肿。最后一次将被告打伤原告头面目,导致原告多处软组织淤血和挫伤,还扬言“要把“离婚原告的姓名”(原告)打服贴了”,原告父母担心原告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在2010年6月接原告回家居住,双方分居。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父母以调解双方矛盾为理由,搬入原被告住所长期居住,此举不仅没有起到缓解矛盾的作用,反而使得双方间矛盾激化。经过原告父母多次劝说,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某年家庭暴力日益升级,被告的父亲也动手打了原告。
鉴于原告的身心有可能在家庭暴力下受到更严重的伤害,特诉至贵院要求离婚,望贵院予以支持。
具状人:律师
某年某月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