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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琐事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男,出生年月,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某地址

被告:傅某,女,出生年月,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某地址

诉讼请求:律师

判决原被告双方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0*年5月1日登记结婚,被告看重物质生活,家庭矛盾也因此发生,从感情不错到感情破裂,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比如说被告结婚期间从不做任何家务,包括自己的内衣都让原告母亲清洗;原告出差买给男方父母的礼物,被告立即就拿回娘家,诸如此类的矛盾不止一次。被告过于注重物质生活的种种行为,让原告非常反感,被告和公婆关系很差,不懂得尊敬老人,家庭矛盾丛生。律师

结婚两年后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被告离开双方位于浦东的居住地,到自己的父母家中居住,后来原告也离开住所住到青浦区居住,双方出于分居状态。在九个月前原告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符合再次起诉资格后,原告选择再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由于被告开出天价补偿款,双方价位悬殊,法院也没有判决离婚。律师

至被告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已经届满两年,期间没有任何往来,形同陌路,在夫妻矛盾期间,被告父亲还大打出手,砸坏原告单位的运输车辆玻璃,双方的矛盾可谓与日剧增。被告并非不同意离婚,其拖延离婚进程仅仅是为了拿到巨额经济补偿,原被告结婚期间共同财产很少,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原告也愿意补助被告,但被告不切实际地要求分配巨额财产,根本不考虑原告的履行能力。律师

原告本次起诉到法院,分居已经满两年,感情完全破裂,绝无可能和好,离婚决心坚定,即便起诉百次也要和被告离婚。原告也希望被告理智看待这段已经破裂的感情,如果拖延时间可以获得财产,那么原告绝不在财产或者补偿上让步,如果被告能够明智地对待离婚问题,原告可以酌情考虑补助被告。

现原告第三次起诉,望贵院忠于《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判决离婚的原则,解除双方间的婚姻关系。律师

此致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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