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上诉人:张某,男,出生年月,民族,住所地
被上诉人:李某,女,,出生年月,民族,住所地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虹口区人民法院某年某月某日作出的虹民一(民)初字第某号的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某)虹民一(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律师
原审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离婚理由不充分,在上诉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前提下判决离婚是完全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非常好。
双方原来系同一单位的同事,自行结交认识,并且恋爱,恋爱期间双方感情深厚,当被上诉人向父母引见上诉人时,被上诉人的父母因为上诉人的家庭情况反对双方恋爱,理由仅仅是上诉人的父母离异。上诉人知道其父母反对后,不远千里赶赴外地见准岳父母,希望得到认可,但均告失败。即使在父母强烈地反对下,被上诉人依旧对上诉人情深意厚,冲破家庭重重阻力和上诉人结婚。因此双方的结合来之不易,上诉人非常珍惜这段婚姻,认为是经过千锤百炼获得的,婚前感情非常好,基础非常牢固。律师
二、婚后双方感情融洽,没有发生本质性矛盾。
和众多婚姻破裂的家庭不同,本案件的双方在婚后感情非常融洽,还经常为了获得被上诉人父母对婚姻的认可不断地作出努力和改进。从来没有发生过家庭暴力事件和对婚姻不忠诚的事情,甚至连争吵和轻微打斗都没有发生过。被上诉人所说的上诉人抱怨不断并非事实。上诉人一直希望获得岳父母的认可和接纳,希望被上诉人为此多做调解工作,可能上诉人没有和被上诉人沟通通畅,导致被上诉人有所误会,在此上诉人提醒自己今后在未来婚姻生活中改善沟通方式,不给被上诉人过大的压力。律师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父母逼迫被上诉人离婚,仅仅因为上诉人的父母系离婚,而并非不认可上诉人本人的人品、学历、工作、收入、住房、能力等等真正影响婚姻的本质问题,也没有意识到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一往情深。
三、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近三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被上诉人称双方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这并非事实。登记结婚后,双方就同居在一起,后来因为被上诉人读书,以及强行被岳父托人将工作调动到离开婚房较远的地方工作。上诉人为了被上诉人不要舟车劳顿,方才同意其在外居住一段时间,但周末及空闲时间,双方经常居住于一处共同生活,至今为止,上诉人处仍保留有被上诉人的各类生活用品。律师
双方之间不存在没有共同生活这种说法,试想如果夫妻异地工作,难道非得天天见面方算共同生活吗?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仅仅是一周内的两三天不见面,其余时间只要有条件的,经常双宿双飞,即使不见面期间双方也经常电话、短信来往。双方经济上也是一起分担家庭支出,包括不久前,被上诉人以恩爱妻子的身份出席上诉人母亲的葬礼。
四、原审法院忽略了被上诉人提出离婚的本质原因,是受到父母的压力,并非本人意愿,由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律师
上诉人深信被上诉人提出离婚是迫于父母压力,再给上诉人一段时间,相信能够获得岳父母的首肯。再说现在是2009年,并非是1900年,时代的变化竟然没有改变结婚需要获得父母同意这样一件怪事。上诉人承认父母的意见是可以参考,但是夫妻感情不受父母影响,如果轻易就将这样一个比较美满的家庭拆散,是不人道也是不合理的。被上诉人的父母就是因为上诉人的父母系离异才不同意这门婚事,难道就想让自己的女儿也成为离婚大军中的一员吗?
五、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第一次起诉离婚,上诉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就轻易判决离婚,剥夺了上诉人拯救婚姻的机会。律师
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都没有走到感情破裂这一步,上诉人也是一位值得信赖和依靠的丈夫,对被上诉人感情依旧,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就轻易判决离婚,没有考虑到给上诉人任何挽救婚姻的机会,也没有给予被上诉人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作出离婚决定,是不符合常理的。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亲,望二审法院给予上诉人一次机会,同时挽回一个幸福家庭。律师
此致
上海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