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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首付比例悬殊导致离婚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女,出生年月,民族,住所地

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民族,住所地

诉讼请求:

1、 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2、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置房产均等分割。

事实和理由:律师

原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居住在上海市某区某号的房屋内。婚后由于婆婆脾气较为暴躁,挑起事端引发婆媳关系不和,被告听从其母亲的吩咐,经常因琐事和原告发生矛盾。比如要求原告不能加班,不能晚于八点回家,要求原告每日午饭开支不得超过20元等。各种琐事让原告感觉处处受到限制,和被告沟通却遭到拒绝。被告经常无辜发火,原告多次询问原因,被告不予理会。后来通过被告的亲戚才获悉,婆婆认为原告家境一般,和被告结婚属于“高攀”,故而时刻刁难原告,经常在被告面前说原告的坏话。双方无法相互,被告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意见并不一致,主要争议在于:律师

原被告共同购置浦东新区某号某室的房屋,产权登记日和购买日都在婚后,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由于被告和原告的出资比例相比,被告首付30%,原告支付15%的首付,其他房款以贷款支付,贷款以原告和被告的名义共同办理,婚后共同还贷,但被告认为首付的30%被告父母资助,故而不允许原告的母亲入住该房屋(原告此前骨折,母亲来照顾原告)。原告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被告没有权力不允许原告居住。目前原告和从外地赶到上海的父母同住在旅馆中,居无定所,而被告除了有这套房屋可供居住外,被告和其家人几套房屋,居住条件相当优越。原告和被告协商,如果由原告居住,贷款也由原告的工资归还,扣除的被告公积金,原告另外支付。如果双方能够和解,可以和好,不能和解,房屋归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律师

不过被告为了达到独占房产的目的,多次要求原告在不公正的离婚财产分割方案上签字。遭到原告拒绝后,采取换锁和辱骂的方式独占房屋,并且不允许原告取回自己的衣物及日用品。三周前原告获悉被告询问他人要将房屋抵押或者出售,后因原告也是登记的产权人而未果,原告也在房屋所在地附近的中介处看到了售房信息。经原告角色,被告称如果不让卖房就要毁原告容貌,并且两次持刀在原告暂住地楼下游荡,经原告报警后才离开。律师

原告认为继续和被告维持婚姻关系,会对原告的人身安全产生重大隐患,同时,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了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此致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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