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6月22日登记结婚,1995年8月31日生育一女,取名张小某。婚前缺乏了解,后因性格不合在生活中始终不能和睦相处。2013年初,因原告提出离婚,被告殴打原告,原告遂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律师
被告庭审中表示双方一直很好,原告在外做了十余年的保健品推销工作,且有外遇,但自己珍惜家庭,为了孩子,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前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6月22日登记结婚,1995年8月31日生育一女,取名张小某。律师
婚后双方因原告工伤、长期在外工作等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2014年7月9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经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未果。律师
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良好,结婚至今已二十余年,且育有一女,应当说已建立起了真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该矛盾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则应积极争取夫妻和好,信任自己的妻子,主动为修复夫妻之间的裂痕作出努力;作为原告也应慎重对待婚姻家庭,正确处理家庭与工作的关系,谨慎交友,多与被告沟通联系,消除误会,给彼此一个和解的机会。律师
只要双方都能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相互宽容体谅,彼此多沟通,共同维护家庭利益,相信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叶某离婚的诉讼请求。(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