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夏天经原告母亲朋友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彼此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较大,被告未尽到作为妻子的责任,双方缺乏共同语言。2013年3月29日,被告搬离原告住处,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12月1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判决不予支持。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律师
被告王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恋爱、结婚、未生育子女的情况无异议,原、被告婚后关系融洽,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将被告赶出家门,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关系不睦。2013年3月29日,被告搬离原告住处,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12月16日起诉离婚但未获支持。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律师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婚姻是神圣而庄重的法律关系,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维护。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关系较好,现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由于双方缺少交流和理解,虽然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正确处理夫妻间所产生的矛盾,珍惜彼此,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律师
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乙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