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严先生年过40,是一家大型国企的经理,有了不少的积蓄,便娶了一个比自己小十几岁的女友蒋某。没想到双方登记,小女友得到财产后一改常态,故严先生起诉要求离婚。律师
案例引用
严先生年过40,是一家大型国企的经理,因忙于工作一直单身。后与妻子蒋女士通过一交友网站相识,虽蒋某比严先生小了十几岁,但双方比较投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关系确立之后,蒋某便找各种理由向严某借款,几个月便转账给蒋某100万元。婚后,在蒋某的要求下,严某将婚前购买的房产过户至蒋某名下。
妻子蒋某得到一定财产之后便一改常态,严某对此非常怀疑,发现蒋某正在将房屋出售,严某找蒋某理论未果,便至房管局做了异议登记,暂停了房屋交易。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律师
原告严某诉请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蒋某返还婚前借款100万元。被告蒋某认为借款和房屋都是严某赠与给自己的,故已属于蒋某个人财产,不应当归还。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原告要求离婚并且被告也同意离婚,故法院准予离婚。原被告双方间的100万元借款与本案无关,法院不作处理。原告过户至被告名下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原告婚前个人购买,故判决归原告所有,原告须给被告折价补偿款。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关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对此也表示同意,则该请求法院理应支持。律师
关于被告向原告借的100万元债务,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处于恋爱关系时发生,该笔债务并不是婚姻存续期间发生。故系一笔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系两个法律关系,应当另案进行诉讼。
关于原告过户至被告名下的房屋,过户行为发生在婚后,该房屋因为原告的过户行为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该房屋系原告婚前个人所买,由其所有更为合适,但应当补偿给被告属于被告的相应价款。律师
对于梁先生声称婚前借给严女士的100万元,属于个人债权债务关系,不宜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应另案解决;房屋为梁先生婚前财产,但在婚姻中将该房过户至严女士名下,该房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后应对该房屋进行分割。鉴于该房为梁先生婚前个人购买,且严女士曾有卖房行为,故判决该房为梁先生所有,梁先生给严女士房屋折价补偿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