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女和陈男在十六年前结婚,次年生育儿子一名,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结婚后第七年陈男和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夫妻双方发生矛盾。陈男离家出走,没有告诉妻子和家人,至今和妻儿没有任何联系。潘女前往陈男原工作单位和公婆家中寻找都不见踪影,也不知其下落。律师
后潘女到派出所报案,也没有找到陈男。2012年年底潘女到某法院申请宣告被告失踪,次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被告失踪。潘女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陈男下落不明,潘女缴付公告费后,法院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进行了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律师
法院认为双方结婚后被告陈男从婚后住所离家出走,至今不归,下落不明,此前已经经法院判决为下落不明,离家出走期间,儿子潘某某一直由潘女及父母负责抚养和教育。子女归潘女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律师
被告陈男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潘女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需处理,并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法院认为双方虽然自由恋爱结婚,但被告自八年前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法院宣告失踪,夫妻感情依法可认定确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而准予原告潘女与被告陈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