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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流产或拒绝生育是否构成感情破裂

赵女士和钱先生育有一名女儿,女儿聪明又漂亮,赵女士非常喜欢。但钱先生的父母都希望他们能生一个孙子,将来好继承家业。钱先生把父母的要求和妻子说了多次,但妻子认为生儿育女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和公婆并没有关系。更何况妻子现在是公司的部门副经理,正在争取经理的职位,最近有多项考核需要完成,不能怀孕生子。

双方均同意生育,但对于生育子女的时间发生争执,一方认为自己的事业正处于上升期,工作繁忙,不宜在此时生育,希望过两年再生,而另一方认为家中父母老迈,希望早日生育慰藉父母。因生育时间的分歧,不能构成因生育发生纠纷。

当事人不愿意生育子女存在诸多的原因,和家庭生活的过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不一定是夫妻感情走到了尽头。比如妻子多次怀上女孩被迫流产,所以不想怀孕。还有的妻子存在一定的生理疾病,如果怀孕会加重病情。

生育发生纠纷的根源是不愿而非不能,如果双方均能生育的,一方可以无子等理由要求离婚,,如果一方的因身体机能无法生育的,不能构成因生育发生纠纷。《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生育权作出专门的规定,在性别平等的基础上,对女性的生育权予以充分尊重。律师

由于父母给了很大的压力,钱先生也认为妻子已经32周岁了,如果再不生二胎,就太晚了。于是多次催促妻子怀孕生子女,两人为此数次争吵。最近一次,两人争吵后,赵女士经朋友介绍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她觉得丈夫有些不可理喻,如果继续如此,她会考虑离婚。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不少人误解为只要婚姻中一方不愿意生育子女,另外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就应当认定感情破裂。

沈律师认为双方之前的感情还是不错的,而且两人育有一名女儿,女儿身体健康,读书也不错,赵女士以工作比较忙,有升迁可能为由,拒绝在近期内怀孕生子。究其原因,实际上是第一次生育女儿的时,赵女士并没有得到婆家很好地照顾。赵女士的母亲早亡,父亲身体也不太好,但公婆身强体健,而且闲来无事经常在家打麻将。她生育女儿后在家做月子,公婆打麻将的声音太大,她根本无法午睡。而且由于生的是女儿,对方也没好好做些营养餐给她滋补,很多时候,她不得不通过手机叫外卖来吃。就算是在怀孕期间,还不知道孩子性别,也是由她一人去医院产检,奔波。

鉴于这些不愉快的经历,她实在是不愿意在经历一次,所谓的工作忙要晋升,也只不过是她的一个借口。而且公婆重男轻女的封建糟粕,她也无法接受,她认为为什么看不起女孩,婆婆自己不就是女的吗?她自己和老公之间平时并没有本质性的矛盾,夫妻双方之间还是非常和睦的,就是最近因生二胎两人的感情发生了变化。

听了赵女士的这些诉苦,沈律师认为赵女士可以和自己的丈夫好好商量一下,告知对方如果二胎还是女孩的,该怎么办,公婆是否会帮忙带孩子,是否会照顾月子和产假中的赵女士。如果不能的,赵女士可以考虑自己决定是否生育孩子。沈律师认为赵女士最大的问题是和公婆同住,如果能够购买房屋,和丈夫及女儿居住,相信会减少矛盾。

之后,赵女士听取了沈律师的建议,拿出全部的积蓄,她的父亲也给了五十万的资助,还贷款百万,购买了一套两房一厅的小房子,和丈夫、女儿从公婆的房子中搬了出去,他们的家庭恢复了往日的和谐和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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