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女士结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到民政部门协商离婚,后来两人协议不成。倪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法院称不会判决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约定和好。但实际上双方并没有和好,之后倪女士搬到了父母家中居住,一直和男方分居,到目前已经满了两年。律师
倪女士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符合离婚的条件,故而她又起诉离婚,但不料法院却判决两人不予离婚,这下让倪女士想不通了,明明已经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这也意味着,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是判决离婚的依据。律师
当然因工作、学习、户口等产生的夫妻分居不得成为离婚的原因。不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否有过错,分居满两年是界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因素。只要感情不和,双方不尽忠诚、扶养、同居等义务,都可以分居,不论是否同居一篇屋檐下。
当然夫妻分居满两年还需要有一定的持续性,不能时断时续,分分合合的婚姻关系,不能累计计算。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来计算,分居的各个阶段不能累加,如果因夫妻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时而和好,恢复共同生活,不能将前后几次的分居时间相加,应当从起诉离婚前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连续不间断老子来计算。这种严格的计算标准,可以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倪女士在和丈夫分居期间,因儿子考上大学,曾经回家居住了一个多月,虽然她前后分居的时间满两年,但最后一次分居至今仍不满两年。律师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等各个方面中和分析。婚姻基础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时的思想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如果双方结婚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婚后感情指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双方是否相互关系、忠诚和喜爱。离婚原因是引起离婚纠纷的主要矛盾和最根本的因素。有无和好可能指夫妻有无和好因素和条件,对婚姻关系的发展作出估计和预测,如夫妻是否分居、相互的权利义务是否停止、属于子女是否牵挂,有错过的而一方有无悔改表现、坚持不离的一方有无和好的行动。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