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女诉魏男离婚纠纷一案,罗女诉称,双方于2002年相识,2006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6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31日生育一子名魏某。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双方在外租房居住,自2008年起至H某区罗女父母家居住。魏男在婚前即无稳定工作,婚后仍长期未找到工作,无收入来源。律师
2010年1月起,双方因家庭经济开支问题引起矛盾,并发生争吵,罗女要求魏男至H某区找工作。之后,魏男离家外出找工作,期间有时居住在其父母家中。2010年1月至9月期间,魏男一直未找到工作,反而使用双方的信用卡透支消费,9月7日,魏男约罗女见面,使用罗女的信用卡套现归还了上述欠款,但造成罗女名下产生新的欠款。律师
当日,罗女与魏男分开后,即与其失去联络,至今毫无音讯。2010年10月中旬,罗女至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不符合报失踪条件为由不予受理。2013年1月,罗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但法院未支持罗女诉请。同年8月,罗女因魏男下落不明至派出所报案。
罗女认为魏男长期离家不归,未承担家庭责任及抚养儿子的义务,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魏某随罗女共同生活。魏男未作答辩。律师
另查明,魏某现随罗女共同生活。审理中,罗女表示因魏男下落不明,罗女在本案中不要求法院判决魏男支付子女抚育费。
双方虽系自主婚姻,婚后建立一定夫妻感情,然魏男离家出走音讯全无至今已近两年,期间魏男未承担家庭责任和抚养儿子的义务,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罗女第一次起诉离婚后,魏男亦未出现更未作出任何挽回夫妻感情的努力,致使夫妻关系继续恶化。现罗女再次起诉要求离婚,鉴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罗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律师
罗女不要求魏男在本案中支付子女抚育费,系其对自身权利处分。魏男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罗女与魏男离婚;二、婚生子魏某随罗女共同生活。(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0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