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G诉傅F离婚纠纷一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两年后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名付某某。双方恋爱期间关系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生活琐事时常产生争执,且顾G亦未能处理好家庭关系,以致夫妻关系产生隔阂。四年多前顾G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律师
顾G起诉离婚,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无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无法沟通。傅F多次对顾G实施家暴。四年前傅F将顾G赶出家门,至今对顾G不闻不问。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顾G诉请离婚,婚生女随傅F共同生活。
傅F不同意离婚,实施家暴的情况不属实。顾G曾2次无故离家出走,第一次在六年前因顾G拿走了傅F母亲的钱,双方发生争吵后顾G离家出走,傅F多次寻找无果。顾G在外住了一年多时间后回家。至四年前顾G又无故离家出走,傅F亦多次多方寻找无果。律师
傅F一直与顾G无联系,直到此次诉讼才见到顾G,期间顾G与女儿也一直无联系,对女儿不管不顾。傅F考虑到建立家庭不容易,傅F对顾G还有感情,夫妻感情还未破裂,为了家庭和女儿,现要求顾G回家,负起家庭的责任。
婚生女儿付某某表示,如父母离婚其愿意跟随父亲一起生活。顾G现无业,无收入。傅F现工作于上海K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月收入在3,000元至4,000元间。律师
傅F表示顾G原户籍地H浦东新区祝桥镇亭中村房屋被动迁,双方与女儿作为一户,顾G父母作为一户,以及顾G弟弟家庭作为一户,共可取得安置房屋5套。双方确认除涉及的上述动迁安置房屋外,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至于傅F提出的因动迁安置取得的房屋,因涉及案外人权某,本案中不予处理。律师
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因在共同生活中矛盾较多,夫妻间感情不和分居已超过两年,已难以调和,故顾G的离婚诉请,应予支持。依据女儿付某某的意愿并结合本案实际,其跟随傅F共同生活较为适宜,顾G应支付抚育费。顾G按月支付傅F子女抚育费500元,至付某某18周岁时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