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尹甲离婚纠纷一案,王某诉称,与尹甲虽是同学相识,但婚后尤其是孩子出生后,因性格脾气不和感情逐渐不好。尹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要求孩子随王某生活,尹甲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尹甲与合伙人共同诉讼的债权归尹甲所有。律师
尹甲辩称夫妻关系并没恶化到离婚的地步,内心不愿意离婚,但因为刑期的规定必须离婚,也无可奈何。孩子目前无法随尹甲生活,要求确定探视方式,会委托父母前去探视。
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尹甲涉案收监,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和睦的婚姻关系需靠夫妻感情维系。双方虽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尹甲因罪获刑,客观上阻碍了双方感情的交流和发展。王某要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律师
关于孩子的抚养、抚养费、探视方式,将视孩子的实际需求及学习生活特点,酌情予以确定。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双方所生之子尹乙随王某生活,尹甲起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尹甲可于每月双周周六下午16点至孩子住处接走孩子探视,至次日下午16点将孩子送回住处;王某对尹甲的探视应予协助。(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