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目由本所前律师胡律师撰文
原告王某于2003年与被告曾某相识,同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婚后原告去广州生活、做生意,走了两年,回到上海后,原告认为双方没有夫妻生活,婚姻名存实亡,要求离婚,被告曾某则认为原告去广州不是因为感情问题,而是看到别人一年赚钱多心动了才去的。原告走了两年,被告一人照顾着小孩和老人,还要兼顾工作。被告考虑到小孩的成长问题,而且被告和原告之间还存在感情,因此不同意离婚。律师
法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多一点沟通,多一点体谅,珍惜原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律师
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因为工作关系开始两地分居至原告起诉时已满两年,法院是否必然要判双方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里确实规定了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在调解无效后,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应当准予离婚,但是这里的“分居”是有条件的,首先,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现实生活中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不包括在内。律师
其次,分居满两年的时间应该是连续计算,如分居后又同居,则分居时间应该是从再次分居的第二日开始至起诉离婚时计算。
再次,即使是双方满足“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条件,也只有法官在调解中发现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才准许离婚,判决双方离婚的最终标准仍然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而这一标准的具体判定是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过后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的,而非只要分居满两年就简单的判离婚。律师
所以,一般人认为的只要分居满两年就一定判离婚是许多人对婚姻法规定的误解,如果法院认为双方感情还未彻底破裂,就不会判处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