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男与蔡女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名周b。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周男多次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蔡女离婚,B区人民法院均判决驳回了周男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周男再次以诉称理由诉至来院,要求与蔡女离婚。律师
周男诉称,婚后蔡女经常与周男母亲发生争执,并迁怒于周男,双方感情日渐疏远。2005年起,蔡女脾气愈发暴躁,经常因琐事与周男争吵,同年9月,蔡女又因琐事与周男发生激烈争吵,周男不堪忍受即离家另居,自此开始双方分居至今,从不互相往来,感情已彻底破裂。
为此,周男自2010年起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当时认为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并希望双方能够和好,因此没有支持周男的离婚请求,但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双方仍然没有任何和好的想法和行动,实际上双方的感情早已破裂,根本不存在和好的可能。在周男上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时,蔡女以女儿要参加高考为由而不同意离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周男的诉讼请求。律师
周男已经第4次提起了离婚诉讼,蔡女认为感情未破裂不是事实,目的是为了得到全部共同财产。由于双方之间已无法正常沟通,且分居已达六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周男再次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闵行区罗锦路房屋。
蔡女辩称,蔡女从来没有同意过离婚,双方之间有很多经济上的纠葛,不存在要求周男净身出户的事实,周男提出离婚的理由不是事实,双方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且双方之间是有感情基础的,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周男与蔡女所生女儿周b现已年满18周岁。周男、蔡女及周b共同取得了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房屋的产权。现登记在周男名下尚有车辆一辆,牌号为沪EPX,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车辆的价值为9万元(带牌照)。周男坚决要求离婚,蔡女坚持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律师
婚姻是以夫妻间的感情为基础的,尽管蔡女不同意离婚,从本案的情况来分析,周男已多次提起了离婚诉讼,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但事实上双方之间的关系却未能得到改善,由此可见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夫妻感情,因此对于周男要求与蔡女离婚的诉请,应予以准许。由于车辆登记在周男名下,且一直由周男使用,故该车辆归周男所有,周男应向蔡女支付车辆折价款45,000元。
由于双方所生女儿已年满18周岁,而闵行区罗锦路房屋有周b的产权份额,如在本案中分割上述房屋,势必会影响到周b的权利,故本案中对上述房屋不作处理,周男可另行主张权利。律师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周男周a与蔡女蔡a离婚;现登记在周男周a名下、牌照号为沪EPX车辆归周男周a所有;周男向蔡女蔡a支付财产折价款45,000元。(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149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