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男、宋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在2010年年底登记结婚,结婚至今已将近四年。婚后至今,双方未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陆男认为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律师
宋女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陆男未按照婚前承诺准备婚房,致使夫妻无条件共同居住,但仍坚持每周与男方见面,感情基础牢固,夫妻关系稳定。
对于离婚后动产分割,陆男主张在陆男处的金戒指归陆男所有,宋女处的金项链和手表归宋女所有,宋女则要求金戒指、金项链和手表均归宋女所有,陆男的主张并无不妥。
陆男、宋女虽系自主婚姻,但因双方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琐事,致夫妻关系失和,对此双方均有责任。2010年12月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至今已近四年,双方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现陆男坚持要求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律师
宋女主张分割陆男户籍地房屋的动迁利益,因动迁利益涉及案外人,宋女可另行解决。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准予陆男与宋女离婚。
一审法院判决后,宋女上诉称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判决双方离婚错误,要求撤销原判,改判双方不离婚。
陆男称双方登记结婚后见面次数不多,女方拒绝两人单独见面,双方没有感情。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律师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自2010年12月登记结婚后至今未共同生活,双方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离婚并无不妥。(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8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