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张某为其女儿买房,在中介公司看中杨某的一套房屋,张某直接表示是为自己女儿买房,房屋的首付由张某支付,其余的钱会陆续汇入,双方达成买房合意后张某的女儿不同意买房,双方产生纠纷。律师
案例引用
张某想为女儿买房,在中介公司看中杨某的一套房屋,张某便向杨某表示是为女儿买房,房屋的首付由张某支付。中介公司组织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巨剑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确认的10%作为违约金。杨某在出售方签名,张某在代理方处签名,并且张某在买受方上签上女儿的名字。律师
后张某向中介公司称女儿不同意买房,因此决定退房,杨某认为张某的理由不能接受,故根据合同约定起诉张某女儿要求赔偿违约金2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张某代替自己的女儿买房并且签署女儿的名字,但张某女儿并没有授权给张某,并对该合同不进行追认,故该合同不成立,因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父亲在没有女儿的授权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签署女儿名字,后女儿不同意购买引起纠纷。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律师
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人因工作繁忙等原因委托父母挑选购房,但作为实际购房人的子女不会特意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因此父母的行为因没有相关授权证明变成无权代理,不经被代理人追认则代理行为无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