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胡律师撰文:李某欠了巨额外债,被告还款,输了官司后李某立刻把名下房屋无偿送了了妹妹,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债权人撤销赠与。律师
李某向王某借款四十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李某到期未归还,王某便将李某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李某应清偿王某欠款四十万元。判决生效后,该案转入执行程序。法院向李某发出自动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
执行过程中,李某与第三人李某某(李某妹妹)签订《房屋赠与合同书》,李某将自己名下一套评估价值为三十万元的商品房无偿赠与第三人,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王某获悉后,认为李某明知有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致使自己的债权不能得到清偿,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赠送行为属无效,于是将李某和第三人李某某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书》。律师
李某则辩称,其与第三人系亲兄妹关系,其将名下房屋赠与妹妹合情合理合法,别人无权干涉。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撤销李某与第三人李某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书》,房屋仍归李某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律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符合以下要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李某为逃避执行生效判决履行自己付款义务,将自已的房屋无偿赠与其妹即第三人,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导致案件难以执行,债权人王某的合法利益因此受到损害,故王某有权行驶撤销权,其请求撤销李某与第三人李某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书》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