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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登记为一家三口,赠与儿子的份额算多少

陈男和许女原来是夫妻,后经过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前许女和双方生育的儿子小陈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屋内,离婚前陈男和其发生矛盾,许女称陈男将母子二人及案外人赶出家门,更换门锁,导致母子合法权益受损,故而在离婚后要求分割房屋,母子起诉要求和被告陈男共有房屋,各自享有三分之一产权。父子关系也不佳,曾经发生过冲突报警,故而三人无法共同使用居住房屋。要求房屋产权贵母子所有,陈男获得三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并且表示陈男在购房时候没有进行国出资。律师

陈男称这套房屋是和前妻许女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面积为105平方,10多年前购买时价格为55.6万元,首付11万元,之后以许女的名义向银行办理房地抵押贷款。购房时产权登记为陈男和许女共同共有,后来双方注销了抵押贷款登记,还将儿子小陈加入了产权人,目前房地产产权登记为三人共有。双方已经于半年前调解离婚,但所涉及的房屋没有在离婚案件中处理。陈男称可以和儿子共同生活,虽然双方之前因儿子没有尽到义务。如果分割房屋,要求房屋归自己和儿子小陈共同共有,给前妻许女三分之一的房屋价格折价款。律师

双方确认房屋现价348万,目前实际由陈男居住,陈女和儿子小陈居住在他出。许女和陈男名下均无无其他房产。现在许女和陈男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父子之间的关系也不和,要求分割房屋的条件成熟,法院判决房屋归陈男所有。由于这套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贷款由许女办理,但双方当时属于夫妻关系,也没有特殊的财产约定,故而归还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故而许女可以获得房屋折价款的40%。小陈是双方生育的儿子,在购房及还贷时并未成年,没有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出资,但父母双方将其登记为产权人,可以视为对其进行了产权份额的赠与,由于赠与份额不明确,考虑到小陈对购房无贡献,酌定份额为20%。律师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陈男向前妻许女支付139万元,相当于房屋折价款的40%;向儿子小陈支付69万元,相当于房屋折价款的20%。本案两名原告许女和小陈,合计要求房屋折价的66%,而小陈获得房屋折价的33%,法院最终判决许女和小陈获得房屋折价的60%,陈男获得40%。房屋产权归小陈所有是由于考虑到陈男实际居住在房屋内,儿子小陈现已经成年,另有住房,其母亲和其同住。律师

只不过房屋折价款合计228万,不知陈男是否有能力在法院判决期限内支付,如果不能支付,许女和小陈只能向法院申请执行,而陈男名下仅有一套房屋,虽然面积较大可以进行置换为小房居住,如果进入执行程序这家的矛盾恐怕不是那么快就可以解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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