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本律师事务所蒋敏捷著
王某和黄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登记结婚。由于双方都有过一段离婚的经历,故双方对再次结婚相对的比较谨慎,经过协商,在结婚登记前签署了一个婚前财产协议。该协议的内容系男方自愿将婚前的个人财产,即位于H某区房屋的50%份额赠与女方,也就是该房屋经过约定后变为婚后的共同财产。过了两年,男方因无法忍受女方的性格脾气而执意要求离婚,于2005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取得房产的一半所有权。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确有该婚前协议,但在结婚登记后至今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律师
双方关于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分割有异议,经调解未成。法院一审认定并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对于婚前协议,虽然是双方亲笔签名,原告也没有受到胁迫,但双方在结婚登记后一直没有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现原告又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将一半产权赠与对方,故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原告个人所有。
本案中,双方对该套房屋有婚前的财产协议,约定男方所有的该套房产中的一半份额赠与给女方,该协议具有赠与合同的性质,应受合同法的调整。现原告主张撤销该赠与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驳回女方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律师
根据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有无法定事由,可以分为有因撤销和无因撤销。无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前,无需任何理由而撤销赠与。有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使赠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条款即赠与的人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特别是由的赠与合同订立,是因一时感情因素而欠于考虑,如过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有失公允。律师
然而,若对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不适用人意撤销制度:1.赠与的财产已移转权利,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所为的赠与。律师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比较特殊,在我现有法律中,无论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撤销权还是破产法上规定的撤销权,亦或是合同法总则规定的一般撤销权都有明确的除斥期间,并它们的行使都有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撤销权作为形成权,基本都有一定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经过,形成权即消灭。比如可撤销合同中,1年的除斥期间经过,则撤销权消灭,所订立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然而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并没有相关的除斥期间,该权利的行使自由度相对较大。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