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男与路女离婚纠纷一案,张男诉称:双方于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名张某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之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多次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路女多次上门打骂,无理取闹,张男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律师
路女辩称:虽然其和张男在孩子教育问题上有分歧,但是其没有打骂过孩子。在婚姻生活中,双方是有过口角,但这是很正常的,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路女现在的身体不好,年纪也大了,张男现在找借口离婚是对路女的遗弃,故不同意离婚。律师
上海市B房产原登记在案外人路某某(系路女妹妹)一人名下。路女与路某某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路某某以转让价630,000元将B房产出售给路女。B房产被核准登记在路女一人名下,双方双方均未向路某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转让款630,000元。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1,598,500元。证人路某某出庭陈述:其虽与路女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将B房产过户给路女,但实际是赠与给双方两人,对自己赠与房产的行为以及目前产权现状均无异议。路女亦认可证人证言。律师
张男主张该房产系向路女妹妹路某某购买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路女则主张该房产系其妹妹对其个人的赠与。
本案中虽然路女与其妹妹就B房产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根据双方陈述来看,双方均无买卖的意思表示,而均认可为赠与,且无房款的实际支付行为,路某某亦对产权状况无异议,故该房屋的产权变动形式名义上为买卖,实际是一种赠与行为。张男主张买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证人路某某到庭明确表示系将B房产赠与双方两人,而路女亦当庭表示认可,故该房产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因双方未约定各自产权份额,财产分割时,原则上各半享有产权份额,考虑到该房产现由路女实际居住,从方便当事人角度出发,该房产判归路女所有为宜,由路女给付张男房屋折价款。关于折价款的数额,从该房产的来源来看,其系路女方家人的无偿赠与,故路女对该房产的贡献度远大于张男;另路女身患癫痫多年,仍在治疗中,也应在财产分配上予以适当照顾;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参照该房屋的评估价值,酌定路女给付张男房屋折价款320,000元。(2012)长民四(民)初字第1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