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父)与乙(子)系父子关系,2006年,甲与乙商议共同购买A房屋。甲将大量现金(约60余万元)转账与乙名下,乙依此购置房屋A并登记在乙的个人名下。乙在购置该房屋后对甲态度逐渐恶劣,2007年5月起,乙不在照顾甲并殴打甲,致使甲6次离家出走。2011年,甲现提起诉讼,要求因乙的殴打和不赡养行为撤销甲与乙之间的款项赠与合同,要求乙返还6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律师
律师评析:
甲与乙之间的现金转移由于没有赠与合同,凭借银行转账单成立事实赠与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本案中虽能证明乙殴打甲,不赡养甲,但是乙对甲应当是赡养行为,而非抚养行为。但是根据此款立法的本意,个人认为此处的“抚养”应当还含有没有提到的“赡养”的意思在里面。律师
另外,第一款中规定“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利益”,因此,不履行赡养义务和殴打行为也可以适用于第一款。
但是,本案的关键在于撤销赠与合同具有时效的限制,甲自2007年起便已经知道乙侵害其利益,却直至2011才起诉撤销,已经超过了1年诉讼的时效,丧失了撤销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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