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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答应房子赠与女儿,离婚后能否反悔

夫妻缘分尽了,劳燕纷飞,也是常事,但很多人却因为离婚协议书约定不清,或者虽然约定清楚,但一方不愿意履行协议,而打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官司。陆女士去年九月和丈夫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购置的两套房屋,一套归男方所有,一套归女方陆女士所有。男方所有的房屋面积是79平方,女方所有的房屋面积是90平方。市场价格男方的房产为410万(含贷款50万),女方的房产价格为500万(无贷款),协议还约定女方自愿将房产的一半赠与给女儿。律师

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没有办理手续,现在男方拥有的房产署名为他一人,女方的房产仍旧只之前的夫妻二人名称。现在男方不愿意办理更名,称女方没有将房屋署名给女儿,故而不配合办理。陆女士无法解决纠纷,就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想寻求解决方案。律师

纵观陆女士的离婚协议,其并没有占到什么便宜,她还要支付给男方房屋差价款50万元,女儿抚养权归男方,故而陆女士表示她不愿意在自己房产上署名女儿。就双方的纠纷,沈律师致电给她的前夫,对方辩称的理由非常“气盛”,他称由于前妻不同意添加女儿为一套房屋的产权人,故而不同意变更名字,如果前妻同意加女儿的名字为房产共有人的,他还是同意办理手续的。律师

沈律师认为赠与以当事人自愿、合法为原则,如果现在妻子陆女士不愿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即不同意赠与,属于其自愿,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现在陆女士不履行赠与,她的前夫不能因此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在陆女士持离婚协议书要求前夫办理房产过户,若其不愿意的,将起诉到法院,法院也是会支持陆女士的请求的。律师

b不过如果陆女士在离婚中享受到了财产分割的好处,也就是她如果不登记女儿的名字获利了,那么其丈夫的说法是有理有据的,现在双方财产是均分的,陆女士没有占到任何便宜,其不履行协议也是情有可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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