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男和小文结婚前,唐男书面同意婚后将自己婚前的房屋赠与给小文个人所有,但结婚后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结婚几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小文认为这套房屋为她的个人财产,而唐男则以未办理过户为由主张撤销赠与,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按照《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能认为此房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小文所有,而依《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唐男可撤销赠与合同。律师
物权变动一般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继承等方式,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或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或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均不需要遵循公示原则。其他的均需要公示。
在当事人约定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应当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为要件。在登记完成之前,不仅物权未发生变动,赠与方还可以依《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律师
依《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夫当事人存在夫妻身份为前提,而夫妻关系最主要的特征是共同生活,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实际上契合了夫妻这一身份法上特征,很难说是一种无偿的赠与。
如果当事人同意将自己的婚前房屋赠与给另一方所有,则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在夫妻之间存在赠与合同的情形下,由于赠与合同系法律行为,由此发生的物权变动需要遵循物权法公示原则的要求,即未经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不能认为所有权已经转移;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在办理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无权要求赠与人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除非该合同经过了公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