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梅在结婚后,婆婆送给她一对玉镯,称是祖传的,这对玉镯晶莹透亮,还各带着一条鲜艳的绿色条纹,成色非常好。过了几年后,有个懂玉器的朋友看了,称这对玉镯价值五六十万。后来小梅和丈夫因感情不和离婚,其丈夫要求小梅归还那对玉镯,但小梅认为这是婆婆送给她个人的不同意归还。两人为此不能协议离婚,小梅决定问问律师玉镯到底是谁的?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而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第三项规定的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在小梅婆婆赠与小梅手镯的时候,虽然表示了手镯送给小梅戴,但是是基于小梅是儿媳才予以赠与,没有特别表示只送给儿媳小梅一人。律师
更何况小梅接受婆婆赠与的时候已经登记结婚,并且和丈夫共同生活,两人夫妻关系已经确定,所以小梅和丈夫在婚姻关系期间接受的赠与,在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现在其丈夫表示家中夫妻共同财产不要,归小梅所有,要求拿回玉镯,其请求也是比较合理的。小梅婚后两人置办的家电和积攒的存款也有四五十万,价格相当,这样的情况下,小梅应该归还丈夫玉镯。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