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姐和丈夫协议离婚,因丈夫有婚外情,而第三者又怀孕了,着急离婚,刘小姐就提出两人的房产属于丈夫的那部分财产归儿子小刚所有。离婚后两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两人离婚后不久,第三者因故流产,而其前夫也和其发生了一些争吵,两人分手了。刘小姐也不想和丈夫重归于好,她提出快点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其丈夫拖拉至今。律师
经同事介绍,刘小姐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希望律师能够出面帮他解决此事。但刘小姐也听他人称赠与可以随时随地撤销,自己也翻看了《合同法》貌似真的如此,她有些着急了,想到自己离婚前应该来法律咨询律师的,不应该等到有事了才找律师咨询。律师
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虽然表面上也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但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紧密相连。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给子女的约定,直接适用《合同法》来解决是不妥当的。如果婚姻关系中的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协议离婚书中约定的赠与在没有法定的条件下,比如不存在胁迫、欺诈的,不应当予以变更撤销。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给子女的,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的一种协议,并不是简单的无偿赠与关系。律师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在和婚姻有关的事项面前,是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并非是仅涉及财产关系的协议,其财产关系的变更是依赖于婚姻关系的基础以及子女抚养间题的确定而确定的,因此离婚协议具有财产协议与身份关系协议双重属性。除了考虑纯粹的财产里意外,还参杂了子女抚养和教育,夫妻感情等其他的一系列罂粟,也不能排除一方为了换取另一方快速同意离婚,而在财产经济方面做出大的让步和拖鞋。所以不能适用《合同法》对赠与的规定。律师
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归属给子女还考虑到了特定的人身关系,将财产给子女可以看作是对子女的一种经济帮助或者经济补偿,而不是简单的赠与,是建立在特殊的人身关系基础上的。离婚协议中赠与给子女的财产,具有道德义务,具有不可撤销性。律师
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婚前,所达成的对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的合意,该赠与合意是独立存在的,并不以身份关系的变更为条件,是一种纯财产协议。即使其中附带了以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因该协议在双方登记结婚时不进行备案,该协议也不引起双方人身关系的变更,因此仍应认作为是一种纯财产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双方名下的财产赠与给子女,但该财产处分的约定不仅仅因单纯赠与意思而产生,而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的确定综合考虑而存在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