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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能离婚,否则撤销对配偶的房产赠与

离婚案例:小素和丈夫约定,如果婚后女方没有出轨等行为的,房屋产权属于夫妻共有,如果男方有家庭暴力的,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如果女方婚后有出轨、不孝顺公婆行为的,房屋仍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所有房屋的权利。该房屋系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首付款中男方出资约七成,女方出资为三成,贷款系夫妻共同以婚后收入归还。其中贷款占整套房屋价值的七成。律师

结婚后,因丈夫好几次殴打小素,认为其和男同事嘻嘻哈哈玩乐,还认为小素在手机上和其他异性经常聊天。双方多次争吵和打架后决定离婚。但对于签订的这份协议,双方各持一词。丈夫认为妻子小素经常和异性玩乐,有不正当的行为,故而房屋产权归他所有,妻子净身出户。而妻子小素认为丈夫多次殴打自己,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自己只不过和男同事在讨论和工作有关的问题,平时和异性聊天也就是说些无关紧要的事情,不存在出轨。因此房屋应当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财产离婚。两人为此争执不下,小素来到律师事务所,征求律师的法律建议。律师

沈洁律师听闻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约束了双方的人身权利,属于无效的。双方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涉及对双方人身权利的部分限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到双方对房屋贡献的大小,这套房屋应当均等分割。如果归男方所有的,由男方给付女方相应房屋折价款。律师

同样的,小林嫁给了二婚的李先生,双方约定,如果婚后小林没有出轨,没有外遇的,也不提出离婚的,李先生就把一套二居室的房屋赠与给小林,如果小林有上述行为的,撤销赠与。这套二居室的房屋是婚前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并没有产权。婚后双方仅签订了协议,并没有将小林的名字加到产权证上。男方认为房屋作为共同财产的附加条件就是女方忠于婚姻,加条件就是女方不提出离婚,女方没有背叛男方的行为。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因赠与涉及人们的婚姻自由权,所以该协议无效。夫妻之间的赠与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双方签订协议后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故男方可以撤销赠与。女方无权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该房屋。律师

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和睦的前提下签订,系双方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的约定,但男方没有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女方全部或者部分的,属于赠与没有履行,在没有履行之前,都是可以单方撤销的。则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若不作产权变更登记,则赠与行为未完成,赠与要求不动产要变更登记;动产要交付,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律师

一份合理合法的夫妻约定,沈洁律师认为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即离婚的自由),不涉及道德层面的内容,如果包含人身自由和道德层面,协议往往被认为是无效的,包含以离婚为前提的,都会被认为协议未生效。

若涉及到婚前个人财产的重新分配,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系赠与性质。故应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以房产为例),否则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夫妻一方将该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未实际过户前,可撤销赠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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