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赵某结婚,赵某婚后和其他股东开了一家礼品公司,结婚几年后应赵某患有心脏病不能生育,婆媳关系恶化,导致夫妻关系也恶化。赵某提出离婚,张某表示同意,两人到民政处登记离婚。律师
离婚后赵某认为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虽然登记为自己,但自己并不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要求该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张男,作为给付张男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的折价(指一辆婚后荣威轿车的的50%折价)。
两人和其他两位股东提出,要求其配合办理工商股权转让手续。其他两名股东认为这家公司很有发展潜力,愿意把赵某的股权买下来,不同意折价转让给张某。认为赵某夫妻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无效,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律师
张某认为这是赵某和其他股东串通好折腾自己,拿走了车辆又不愿意转股给自己,故而向律师请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沈洁律师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需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从而保证股东之间的“人合”,以免股东之间不和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律师
故而张某不必太担心,如果其他股东愿意购买股权的,他可以获得其他股东支付给配偶的股权转让款,从而获得财产利益。公司的财产虽然是股东投资的,但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具有独立于股东之外的独立性,不是向处理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一样,自由处分夫妻财产。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作出了和公司法类似的规定,遵循半数股东同意和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原则。律师
对于夫妻间股权的转让,有三种类型:
一、夫妻之间将股权转让给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夫妻之间可以转让。
二、夫妻之间转让股权,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表示在同等条件下同意购买,由其他股东购买。
三、夫妻之间转让股权,股东不同意转让,但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