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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股协议,配偶无法要求分割转让款

离婚纠纷一案,郑Z夫妻1992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周乙。双方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郑Z曾起诉要求与周H离婚,未获准许。现周H在外借房居住,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律师

郑Z称由于双方了解不够,矛盾不断,周H不仅不体恤郑Z,反而经常彻夜不归且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周H离家在外借房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09年至今,周H总共给过郑Z64,000元,根本不够家庭开销和孩子抚养。

周H应支付女儿2007年7月至2012年6月的前欠抚养费15万元。周H于2009年出售玻璃公司股权获得33万元股权转让金,要求依法分割;周H名下的上海广达玻璃制品厂注册资金为110万元,要求分割。律师

双方向郑Z母亲共计借款29万元,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与女儿共有一套上海市杨浦区翔殷房屋,因涉及案外人,要求另案处理。

周H称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是正常的,郑Z受到他人影响误认为周H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周H试图与郑Z沟通和好,但郑Z不予理睬。郑Z还将房门钥匙换掉,不让周H回家。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周H不定期的给郑Z生活费和孩子抚养费,故不同意再支付孩子抚养费。

周H并没有实际获得玻璃公司股权转让金,不存在分割。周H名下的玻璃制品厂已亏损,注册资金也没有110万元,不存在分割,且周H在外欠债达300多万元,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郑Z要求共同承担其母亲的借款不予认可。

翔殷路房屋系双方及女儿的共同财产,周H亦享有居住权,现郑Z不让周H居住,如郑Z坚持要求离婚,应解决好周H的居住问题,一并处理翔殷路房屋,否则周H坚决不同意离婚。律师

周H曾于2009与案外人签订过玻璃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价33万元转让给他人。玻璃制品厂曾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后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确定为周H,注册资本为110万元。

双方及周乙共有一套殷行路房屋,周乙业已成年,郑Z要求另案处理该房屋,并无不妥,故本案不作处理。

郑Z要求周H支付前欠抚养费,未提供足够的依据,不予支持。

周H虽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但郑Z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H获得过股权转让金33万元,故郑Z要求分割该款项,不予支持。郑Z要求分割上海广达玻璃制品厂的注册资金110万元,亦缺乏依据。律师

至于双方所述债务一节,由于涉及到债权人利益,本案不作处理,由债权人另行向双方主张。(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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