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和朋友在某商场合租一个门面经营服装生意,两人成立有一家新蒂娜服饰公司,由于门面市口不错,生意也较为红火。李女士和丈夫温某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李女士所有,因李女士患有精神衰落症,无力经营,故而新蒂娜公司的股权归前夫温某所有。温某要求和李女士朋友合股经营时遭到居间,另两名股东称和李女士一起经营是基于股东是从小长大的朋友,和温某不熟悉,不想和他一起经营。温某认为这是妻子给自己设局,故意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他认为夫妻在该公司中入股,如论谁出面当股东,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而合股当时这两名股东就知道这笔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谁的名字不过是手续问题,所以离婚时妻子转股给自己是合法有效的。其他两名股东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均表示愿意购买股权,温某表示拒绝,他要求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否则妻子必须赔偿自己每年50万元。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李女士和温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对婚后财产的合意处分,成立当时效力待定,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并享有公司权益的权利。包括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监督权、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各项权利。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共同投资既有资合又有人合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很大程度上基于各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及股东个人背景,基于股东间的信任才共同经营入股没有人合基础公司是无法成立的。故而如果股东变更会对合作经营产生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律师
正是股权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如果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任意转让股权,将会对其他股东、市场交易相对人及公司本身的权益造成很大影响,不利于公司的稳定。本案件中夫妻间转让股权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妨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现在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愿意购买,前夫温某就不能获得股权。律师
前夫温某认为这些股权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故而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不过这指的仅仅是普通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股权分割作出了特殊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须严格按照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认可。律师
实际上温某再坚持自己的说法,如果要办理股权变更,必须要到相应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即便他和前妻去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也会因为没有其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而得不到工商局的受理。
至于温某要求前妻每年赔偿50万元转股不成的损失,或者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由于夫妻离婚协议签订时候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系温某起草),故而不能获得赔偿,也不能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不过温某可以获得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获得的转股折价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