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股票的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即股权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记名股票,这种股权不记载股东名称,可以自由转让,离婚时可直接分割股份的数量,依据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离婚夫妻股票的转让只须在证券交易所交付股票即可,分割方法较简便,可以直接判决分割股份的数量,如果一方拒不配合的,向法院执行也比较容易,只要请有关部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即可。律师
二、股权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的,这是身份性很强的一种股权记载形式,因而需要按照股权持有者身份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案。
1、发起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记股票,股权持有方的特殊身份决定股权不可分割。律师
[1]夫妻双方离婚时,持股一方作为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未满三年,所持有的记名股票不可转让,也就是不能分割该股份给另一方,只能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2]夫妻双方离婚时,持股一方还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期间,其所持有的记名股票不可以转让,由持有方继续持有该股权,给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持有的其它记名股票。由于这种股票在转让时间上并无限制,所以在分割时,只须依照《公司法》中有关规定,以背书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即可。律师
法律依据:
原《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新公司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2.构买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内部股权的,如内部职工股,全部股权因为原持股人所有,由原持股人补偿给另一方。不过职工内部股如果是允许非职工持有的,也可以分割。参见《粤高法发【2001】44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