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徐某登记结婚后,丈夫张某和两位朋友共同出资开设了一家机电零配件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张某占20万的股权。开设该公司时,资本系实到资本,其中六万元系张某姐姐借款给张某,另外十四万万元是张某夫妻的存款。公司经营后,获得了一定的赢利,到离婚为止,公司账目上有五十多万元的货币资产,另有一百二十万的存货。律师
一年后张某和妻子离婚,赵某要求分割张某在公司内的资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公司账户中的十万元取出归妻子赵某所有,如果货物出售,二十四万元中扣除借张某姐姐的六万元归赵某所有。协议签订后,张某一直没有兑付。
赵某拟起诉张某,经咨询后却得知存款和流动资金都是公司的资产不能分割,能分割的是张某股权代表的利益。
该公司的其他两名股东认为张某没有权力对公司的财产作出处分,夫妻两人的离婚属于假离婚,目的是拿回在公司的投资款,所以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离婚协议的内容是相对夫妻而言的,夫妻之间就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其他人无权就自由处分权作出干涉。不过如果张某要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前妻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必须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出资,如果不购买出资或者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股东之外的人,视为同意转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上市公司,他的存续既依赖于资合,但也有赖于人和,股东之间的信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存续非常重要。当然张某的两个股东购买该股权后,前妻赵某就可以分割股权转让的对价。律师
至于张某和妻子约定的要从公司账目上拿出货款来分割,这是不可行的。股东将财产投入公司,成为公司的资产,股东持有的是股权,而不是直接持有公司的财产,这涉及到法人资产独立的问题。股权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能随意自由处分。所以在本案件中,赵某要么分得股权转让的折价款,要么在其他股东不愿意受让股权的前提下取得股份,但不能直接取得公司中的财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