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先生和潘女士在十多年前设立了一家公司,两人分别担任公司的股东,丁先生任公司总经理,潘女士担任公司行政,在丁先生的经营下,公司办的有声有色,两人用公司收入购买了两套房产,一辆轿车。后来因两人感情不和协商离婚,双方对车辆和房产的分割都没有异议,潘女士获得较大的房产,丁先生获得一套较小但地段较好的房产,车辆也归他所有。但在公司分割中,两人却又不同的意见。律师
丁先生认为公司注册成立时,他登记为90%份额的股东,妻子潘女士登记为10%份额的股东,故而离婚时,也应当按9:1的比例分割。但潘女士认为公司是两人一起创办的,共同经营,工商登记只是为了注册公司,并不构成两人对公司份额的约定,故而公司应当对半分割,如果丁先生要公司股权的,自己可以放弃,但对方必须折价补偿给自己五百万的款项。律师
两人争执不下,一起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沈洁律师接待了他们的法律咨询。夫妻离婚对公司股权的处理,是按照工商部门登记的出资比例分割财产还是按照婚姻法均等分割呢公司的登记往往是经营一方去工商部门登记,另一方不知或者明知也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谁占多少无所谓。律师
正是因为如此,会对不参与经营的一方造成不公平。这种在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如果要约定的,要通过协议方式另行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另行书面加以约定。夫妻名下注册的股份,其股权的归属,利润分配,公司负债都是有变化,不确定的,以注册股权份额视为夫妻股权归属约定明显不公平,和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也不符合。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的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额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律师
公司法规定股东是不能随意抽回出资,如果直接分割经营公司一方在企业中所占有的股权,受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诸多制约。离婚后虽然持有了公司股权,但由于对公司的运作不了解,难以保障股东权益。离婚时候夫妻苯是公司登记股东,有三种处理方式:1、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应离婚影响共同经营的,能分割股权,双方持有一定份额的股权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2、夫妻公司中一方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没有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无法共同经营,可以姜公司股权大部分或者全部归一方所有,另外一方获得系供应的补偿。如果补偿数额较大,可以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3、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夫妻双方及其他股东都同意清算姐三公司,可以在公司清算后分配公司的甚于资产。律师
如果离婚时夫妻有一方不是公司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位儿童你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