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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背巨债,需要连带承担债务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人作为发起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少私营企业都是采取夫妻作为股东,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也因为公司资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债权人要求夫妻承担连带债务。

许先生和付女士名下有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为壹佰万元人民币,后来因拖欠供货商的伍拾多万元的货款,被供货商起诉到了外地法院,后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资产管理公司支付伍拾贰万元的货款。但到了付款期限,公司没有支付欠款。后来法院将他们公司账户中的叁万多元划扣,执行给了对方。但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办公场所也不再租赁,对方并没有执行到其他的财产。

后来法院还对被执行人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可以被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来就终结了执行程序。后来供货商认为夫妻两人的资产和公司资产混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追加许先生和付女士作为被执行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追加两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许先生和付女士是否应对资产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呢?两人虽然是夫妻,但是两个自然人,是独立的法律个体,不能因两人是夫妻,而公司会被认为一人公司。《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将公司资产和夫妻共同资产区分开来,所以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律师

难以避免公司财产与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的混同。由夫妻股东承担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债权人与“夫妻公司”发生纠纷时,夫妻股东必须证明公司资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关系。

公司虽然是两人出资成立,两人在公司成立时是夫妻,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股权属于两人婚后取得的财产,贵双方共同共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极易混同,极为容易损害公司债权,所以如果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要承担连带归还债务的责任。虽然本案中,夫妻公司并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两人的夫妻财产和公司资产发生了混同,所以对公司的债务需要承担来年代责任。

根据夫妻公司成立时候的不同,分为原生型夫妻有限责任公司和衍生型夫妻有限责任公司,前者是夫妻双方发起设立的公司,后者是公司成立后,股权或股份因转让或赠与成了夫妻两人,从多股东变成夫妻有限责任公司。

夫妻出资后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投资者认缴公司股权出资后,失去了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法人财产是独立的所有权,并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股东股权不能等同于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夫妻对于共有股权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如果不分清公司财产和夫妻财产,就会让公司资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产生混同。

当如果公司的资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非常明确,并不混同的,那么当公司背负巨债时,如果无法偿付,就可以通过破产的方式解决所有债务。公司财产是独立的,不受股东人数和股东的左右,股东可以通过股权或者股份获得收益,但公司资产不等同于个人资产。如果资产混同的,将公司视同合伙企业或者个体户,那么股东就需要为公司的负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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