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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股份,离婚时如何分割

【离婚法律咨询】小周是某私企的高管,因其杰出的技术能力,公司对他非常器重,公司大股东同时也是总经理希望留助小周,承诺给予其100万价值的股份,并且给了第一期的分红5万元,正当所有股东同意赠与小舟百万股份时,小舟的妻子婆媳关系不和,和小舟提出了离婚。小舟咨询沈洁律师希望获得法律帮助,毕竟这100万还没有到手就要面临分割。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小周可以推迟办理受让股份的有关手续,或者和公司股东签订隐名股东协议,待离婚案件解决后在进行工商登记。

所谓隐名股东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指一方实际出资,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其中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虽然我们国家没有规定隐名股东的法律概念,但是根据民事行为自治的原则,隐名股东是合法,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义股东,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的,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如果夫妻双方都持有协议,离婚时候分割股份可以参照普通的股份分割方式,也可以和第三人协商,由第三人折价给付股份折价款,股金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第三人不退出股份,即夫妻双方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律师

但和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显名股东不同,因为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法院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对隐名股东的股权作出分割,需要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案外协商处理,或者另行起诉解决。

如果夫妻一方没有另外一方和第三人签订的隐名股东协议的,且第三人也不愿意作证的,要分割这部分财产是比较困难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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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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